失信人员有没有资格作为证人出庭?
针对“失信人员有没有资格作为证人出庭”这一问题,其法律依据主要在于判断证人资格的基本法律规定。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:“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,都有义务出庭作证。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。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,不能作证。”失信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是因为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这属于对其信用和部分行为的惩戒,但并未剥夺其作为公民知晓案件情况并作证的基本权利。只要失信人员能够正确表达意思,且知道案件情况,就符合证人的基本资格条件。因此,仅因被列入失信名单这一事实,不能否定其证人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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